◎曾怡靜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簡稱全律會)之理、監事自110年1月1日就職後,110年2月20日上午10時於台大校友會館召開第1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當日理監事全員出席(理事29位、當然理事16位、監事11位),並由秘書長王永森率4位副秘書長及1位文書主任,另有法務部檢察司鍾瑞楷科長全程列席,各方都精神可嘉,令人敬佩。
會議首先由理事長陳彥希主席致詞,有關會議議程部分,由主席及郭清寶理事發言請求調整議程次序及決議方式,由全體理監事通過;之後通過「前次會議紀錄」,後由張恬恬專職副秘書長報告前次理監事會執行情形,暨會務工作報告、各專案工作報告及本會代表參與外部會議報告,暨財務報告。
於「前次會議已通過決議執行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於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已決議增列許雅芬副理事長為該會第2發言人、前全聯會對台北律師公會提出請求給付會費之民事訴訟,由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楊銷樺擔任訴訟代理人,並已和台北律師公會合意停止訴訟,將尋求可能的和解方案、另選任全律會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及推派全律會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之團體會員代表,暨全律會與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律扶助基金會、智慧財產法院、交通部航港局等各機關之業務往來、意見提供、委員推派等工作,各項事務均已完成,業務甚為繁重。
有關「財務報告」部分,除報告「律師研習所於109年第28期第5梯次之財收支報告」外,重點在於全律會會費收取情形,於109年10月底寄發109年度會費之繳費通知後(10161件),截至110年2月27日中午前收到約新台幣2500萬元,理監事希望秘書處於下次會議提出已繳納會費人數及未繳納人數之統計表。
「監事會報告」議程,經主席徵詢各方意見後,決議由監事會推派110年上、下半年度各月份財務報告審閱之監事人選,監事會嗣後決議由林國泰及王彩又監事共同審閱財務報表。
會議進入「討論事項」,第1案由律師研習所張志朋執行長說明律師研習所110年「第29期律師職前訓練計畫」及「第29期律師職前訓練課程」,經張執行長說明已於110年2月2日及5日召開課程籌備會議及財務報告,因109年度律師考試早已放榜,新進律師之職前訓練刻不容緩,必須馬上實施,故張執行長於1月經派任後旋即迅速開始運作律師職前訓練相關內容,經理監事會決議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第2案:推薦110年度全律會「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律師懲戒再審議覆審委員會」之各律師7名,學者或公正人數候選委員各3名(任期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名單,並有已推薦及現場提名之人選提出理監事會,因被提名人均屬傑出優秀,經在場理監事考量各委員會實際運作狀況、被提名人之經驗、年資,及世代差異等因素,並經熱烈討論後,部分以抽籤,部分以推派方式,決議通過四個委員會之人選。討論過程中,除考量被提名人過去有無辦理過律師倫理或懲戒案件之經驗外,亦考量各委員會之組成委員包含司法院及法務部代表之現實,暨各不同世代間對於律師執行業務行為是否違反倫理、是否屬應受懲戒事項,恐有不同之詮釋及認知,另於各地方公會之律師倫理紀律委員會之處理是否具一致性,如何調整為具一致性等問題,多方探討,雖耗時較長,但討論內容具體,也為未來四個委員會之任務執行,帶來新的思考面向。
「討論事項」第3案:陳彥希理事長交議之前全聯會於109年度之各式財務報表等,並說明該部分為前全聯會移交事務,將再提交會員大會審議,由理監事聯席會決議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第4案: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由陳彥希理事長交議。該案來自律師法第75條第2項之規定,全律會為處理律師倫理申覆案件,應設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本案由盧世欽理事於組織改造委員會第1次會議時提出,全律會秘書處並已收到7件申覆案,亟待委員會審理。全律會理監事於110年1月1日始就任,但律師法第75條亦於110年1月1日施行,本案屬具急迫性且需高密度審議之案件,前已委由盧世欽、金玉瑩二位理事研擬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並提交本次會議討論。許雅芬副理事長主持,經金玉瑩理事說明制度規定及草案意旨後,進行逐條審查,由金玉瑩理事說明各條草案意旨,審查中曾有理監事針對程序發言,主張逐條審查過於耗時,為增進議事效率,請求包裹表決等語,惟經法務部鍾瑞楷科長現場說明律師法立法意旨後,發現原草案部分條文有不符合立法意旨之處,有逐條審查修訂之必要,故未能包裹表決。該討論事項耗時約3小時,結束時已接近下午6時,由理監事聯席會決議通過。
「討論事項」第5案:提報「編輯委員會」主委、副主委及委員名單,以利每月「全國律師雜誌」出刊,經在場理監事決議通過。
於此時包漢銘當然理事提出「散會動議」,經主席及在場理監事發言,主席希能繼續會議,以俾繼續討論章程草案,惟部分理監事執反對意見,經折衝後,理監事會先決議於110年3月14日加開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理事施秉慧等人針對「『討論事項』第4案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不應進行逐條表決」、及「該次理監事聯席會未註明會議結束時間」二點進行意見陳述,主席陳彥希針對其發言,澄清本次會議通知確已記載「全日」、「(晚餐則視開會進度)」等語,期能消弭誤解,並感謝理監事之犧牲奉獻。
主席陳彥希再針對散會動議進行表決,經現場清點人數並表決後,以贊成29票、反對24票、棄權1票,決議散會。經主席揭示決議結果,並感謝來自全國各地理監事之辛勞,期待下次會議能完成章程草案並提出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以不負全國律師所託。本會林仲豪、許雅芬、曾怡靜、鄭植元四位理事全程與會,該次會議於2月20日上午10時進行至約下午6時30分正式結束。